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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心有余悸的6月钱荒过去后一个季度,中国银监会即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作出改进,引入"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来完善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指标体系,警示商行需防范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
周五,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流动性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区别于2009年9月颁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新办法在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定性与定量方法、与巴塞尔协议的条款对接、流动性管理的针对性等方面做出了革新。
新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三大指标。同时,应对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等施行流动性风险限额。
其中,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是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首度公布并于2013年1月修订完善成为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定量监管标准的核心指标。具体指商行"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的比值。
新办法规定,商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100%。但同时,对这一指标规定了与巴III一致的过渡期,即2018年前达到100%;2014年至2017年底则分别达到60%、70%、80%、90%。在过渡期内,鼓励商行提前达标,对已达标的商行鼓励继续保持。
但办法也给出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城商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监管要求。同时,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
三大指标体系里的另两个指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作为传统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依然保留,定量标准仍为不高于75%和不低于25%。
此前,曾有政府研究人士和市场人士呼吁取消商业银行存贷比考核或调整其比例要求,但银监会在是次新办法中未对此作出修改并坦言,存贷比监管确实出现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将高度重视改进存贷比监管的相关工作,将与时俱进积极稳妥地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
从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看,新办法与巴III保持了高度契合,但在资产配置标的范围的规定上,新办法却并没有照搬巴III的条款,仍维持相对保守的规定。
2013年1月,巴III流动性标准允许各国自主决定增加2B资产(即第二级资产level2中的B类资产,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信用评级BBB-至A+的公司债券、满足特定条件的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而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商业银行境内投资股票,国内的MBS品种少规模小,境外持有二者的数量亦有限,故新办法只增加BBB-至A+公司债券作为2B资产,未纳入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在、今年6月,由于商业银行资产扩张速度过快、期限错配普遍存在导致杠杆率过高,同时其对流动性变化趋势预判不足,导致银行间市场出现长达三周的流动性紧张,银行间隔夜质押式回购利率曾一度上冲至30%的惊人水平,其间亦不乏个别机构出现资金交易延时、违约现象。
此后,货币当局一方面通过注入短期流动性以平抑此场风波,一方面通过及时沟通敦促商业银行对加强流动性管理做出实质性改进。
银监会称,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愈发密切,个别银行或局部的流动性问题还易引发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紧张,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新办法并要求,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应该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其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
流动性新办法将于2014年1月起施行,除局部条款外,该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Jolin Gong 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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